時間:2014-12-09 10:00
來源:中宜環(huán)科環(huán)保產業(yè)研究
作者:黃冬
工礦企業(yè)的場地污染,農藥和化肥的大量使用,工業(yè)三廢的不斷增加……土壤污染問題觸目驚心,“給地治病”勢在必行。
據估計,我國2014~2020年,土壤修復有近7000億的市場。但由于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滯留時間長,具有難降解性、隱蔽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,土壤修復往往工藝復雜、成本較高、責任主體追溯難度大,而工程資金籌措困難問題尤為突出,甚至嚴重制約了我國土壤修復市場的發(fā)展。
研究可見,在目前開展的土壤修復項目中,資金的主要來源仍舊是政府,而通過市場融資開展的項目目前較少,僅占6.3%。商業(yè)模式的匱乏導致市場發(fā)展滯緩。
雪上加霜的是,我國至今并沒有頒布關于土壤污染防治、污染場地治理等相關法律,那么土地污染了,誰來治理,錢怎么出?
也許通過借鑒美國的《超級基金法》可以加快我國土壤修復法律制度建設的進程。
超級基金是指美國政府旨在有效、迅速治理或者救助危險廢物場所而專門設立特別資金,主要來自征收的環(huán)境稅以及國會的預算。它的杰出貢獻在于:無比嚴苛的確立了多重歸責原則,即嚴格責任、連帶責任和追溯責任歸責原則。
嚴格責任
不論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,都要對自身的行為承擔責任。
連帶責任
當多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負有共同的、連帶不可分的責任時,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一方賠償全部損失,也可要求多人賠償全部損失,當事人對超過自身承擔的份額可向其他當事人追償。
追溯責任
潛在責任人對在美國《超級基金法》通過之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,產生危險廢物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,包括清理行動或者支付救助費用。
立法者認為:誰產生了危險廢物,誰就有義務清除它,不必考慮該行為發(fā)生的時間,即使當初危險廢物排放是完全合法的,也無法避免承擔責任。
可見,責任主體的問責制為土壤污染修復項目的資金提供了保障,促進了土壤修復市場的發(fā)展。
編輯:曲宏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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