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間:2019-05-22 10:50
來源:上海市人民政府
5.2.4定期分析評價。工作小組應建立每1至2周的垃圾分類工作分析評價制度,對照《生活垃圾分類達標居住區(qū)標準》中的“五有”要求,評估推進成效,做好經驗歸納、問題匯總,提出應對措施、整改建議。
5.2.5平穩(wěn)引導過渡。定時定點制度實施初期,可根據定時定點方案意見征詢期間居民對方案的意見統(tǒng)一程度,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,按照不同情況,做好過渡性引導工作:原地面樓棟前或幾幢樓之前設置投放點的住宅小區(qū),在做好居民宣傳承諾基礎上,可以設置誤時投放點,誤時投放點數量比例應等于或少于定時定點點位數量;原樓層內設置投放點的住宅小區(qū),可保留全部或部分樓層投放點,通過約定承諾等方式,引導居民分類后樓層投放,對約定期間內未分類的樓層,逐步撤桶,實施集中定時定點投放。
5.3維持期
5.3.1轉變值守巡查機制。工作小組可根據定時定點制度推進成效,逐步減少志愿者值守、監(jiān)督員巡查等監(jiān)督手段的時長或頻次,最終實現居民的自覺定時定點分類投放。
5.3.2建立長效機制。工作小組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。通過先進表彰、社區(qū)紅黑榜等公示方式,增強居民垃圾分類積極性,鞏固居民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習慣;通過績效考核等考評手段,確保工作小組各成員及相關推進人員職責落實。
5.3.3定期實施后評估。工作小組應定期開展自評估,根據評估結果,適當改進硬件配置和管理方式,切實提升小區(qū)垃圾分類實效。
6.保障措施
6.1生活垃圾收集、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定,采用符合本市分類標識標志規(guī)范的分類運輸車輛,提供生活垃圾分類清運服務。
6.2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,引入各類社會組織,開展轄區(qū)內居住區(qū)垃圾分類宣傳、指導、培訓、監(jiān)督等活動。
6.3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社會基層治理工作,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,特別是住宅小區(qū)內硬件設施設備改造、收運服務對接等方面。
6.4市、區(qū)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,廣泛開展社會動員,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。
6.5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情況納入文明社區(qū)、文明小區(qū)等精神文明創(chuàng)建活動的評選標準。
原標題: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于印發(fā)《上海市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實施導則》的通知
編輯:程彩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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